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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“大学生就业服务社”章程

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一章          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社团名称: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社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就业服务社是以自愿为基础,以服务同学为目标,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学生群众组织,在党委领导下,接受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,接受学院分团委的管理。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社团提倡的是一切为了学生的就业。社团以“关注就业,提高自我,服务就业,成长成才”为宗旨;社团以服务我院学生就业为己任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社团通过组织一系列的就业服务活动,提高我院广大同学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。社团致力于帮助同学们制定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,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观。社团将努力帮助同学们提高择业技能,增强就业能力。社团将努力拓宽信息渠道和就业途径,促进就业供需双方的交流和互动。
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接受或服从院团委、社团理事会的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二章      社团任务和活动内容

第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传达上级和学校的有关就业政策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定期举办就业讲座和就业经验交流。

第八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收集、整理需求信息并及时发布,定期更新。

第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协助就业指导中心筹备、组织学校的专场招聘会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适应社团发展的需要,推动我校文化体系和本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。

第十一条     帮助和引导低年级同学提前做好职业规划,树立正确择业观、就业观。

第十二条     开展与校内各院系以及其他学校组织和团体的经验交流。   

第三章      

第十四条       社员权利

1 有选举权利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 有对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的工作提议,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;

3 参加大学生就业服务社举办的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加学习、培训的权利;

4 全体会员一律平等,团结协作,资源共享。

第十五条      社员义务

1 遵守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的章程,执行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的决定;

2 自觉履行社员的职务,完成大学生就业服务社交办的任务和工作;

3 关心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的工作,积极参加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;

4 宣传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的宗旨,维护大学生就业服务社社的声誉;

5 主动向大学生就业服务社提供工作建议和意见;

6 社员每学期缺席活动次数1/3以上,试为自动退团;

7社员具有遵守活动时间的义务。

第十六条      本社实行入社自愿的原则。

第十七条      社员有权退社,在办理退社手续后,应归还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      会员证统一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就业服务社颁发。

第四章   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九条     社团组织机构产生方式:在院团委、社团理事会知道下进行民主选举。

第二十条     本社设社长,副社长,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本社设组织部,负责组织社团的各项组织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本社设宣传部,负责社团的形象宣传工作,以展牌,海报等 形式做好对外宣传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本社设外联部,负责本社对外联系和对外形象工作,并做好与赞助商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工作;做好与各大院校相关组织的联系,联系各种讲座,为社团活动的开展寻求资金等其他形式的赞助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本社设财务部,负责本社公共财物的保管和维护;保证本社的财务收支平衡,由两人分别负责账目和现金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本社设办公室,负责管理社团内部档案、会议书面记录及活动程序安排,并定期做好团内书面工作总结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本社服从社团理事会安排。

第五章      管理方式

内部管理

第二十七条   本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和社长制。社员全体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,拥有本社的最高权力。

第二十八条   旗下各部门对社长负责。各部门负责人由本人自荐后,经社团会议讨论决定。负责人在社团委员会内有50%以上不满意或社团内社员有30%以上不满意,负责人将重新任命。并需上交理事会决定,经批准后生效。

经费管理

第二十九条   经费来源

    1 社员社费:10//年(暂定);

    2 其他赞助经费。

第三十条     经费支出

    1 活动所需开支;

    2 其他开支。

第三十一条    所有开支必须有发票证明,由社长签字生效并保留原始票据。

第二十一条  每月由财务部负责人报账一次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社全部资金服从社团理事会安排。

第六章      社团变更或终止

第三十二条    在50%社员同意改变社团名称并报院团委,社团理事会批准后予以 变更。

第三十三条    在社员不满15人时报院团委,在社团理事会批准后予以解散。

第七章       

第三十四条   本章程自社团成立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第三十五条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针大学就业服务社。

 
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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